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3,000
元(租賃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336000+返還借款347000=683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