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89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陳錫南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
       徐鈴茱 律師
       趙國生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 景文 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被告景文技術學院涉及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
詐欺、洗錢、貪瀆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民國90年4月
19日裁定命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3302、5913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
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
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
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
當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3302、5913號貪污等案件
,其被告之犯行均係發生於本件訴訟繫屬(89年8月25日)之前
,並非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
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
斷者,是本件訴訟程序並無停止之原因。而「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
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
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
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可
資參照。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3302、5913號
刑事訴訟程序雖未全部終結,惟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職權將90年4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將原
無停止原因存在而誤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回復
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吳建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