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60號
原 告 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社區規約、桃園
縣政府工務局88桃縣工建收字第12902號(同局桃縣工建使字第
龍2071號)使用執照及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90年10月30
日聲明書全部資料,並攜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