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13號抗告人 邱玉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鮑揚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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