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受賄罪原宣告之褫奪公權叁年,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3日、同年月5日犯投票受賄罪,經本院於95年5月11日以94年度選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92號),嗣於96年4月26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4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復依刑法第74條第
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因之,褫奪公權部分仍應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就原宣告之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1年6月。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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