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選舉罷免法之罪,關於褫奪公權部分應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核,聲請意旨要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