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乙○○
號丁○○丙○○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8日送達原告乙○○、丁○○、甲○○,及於同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丙○○,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