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8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100年度勞抗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於102年9月16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