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金蘭 等人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郭○○、陳○○1、陳○○2之姓名
、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提出
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同段372建號
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 郭葉美琴 之除戶戶
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並補正被告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更正
訴之聲明及附表,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