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9號
原 告 蘇英麟
被 告 呂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