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廖為仁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
被   告  簡阿紗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石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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