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825號
原 告 薛理政
被 告 李玉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部分誤載為「 林玉依 」,
應更正為「李玉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