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高宸鈞
被   告  趙小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
五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民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具狀補正擴張訴之聲明狀,及提出
請求金額計算表、帳務明細表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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