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華雄 律師即曾勝隆(原名 曾燈隆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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