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32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343、351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