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4號聲請人 游曾愛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業於同年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