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王堯 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富仙 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對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左側之事實上處分
權存在,依其所提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
載該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故依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