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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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   告  白浩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泰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39,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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