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 告 白浩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泰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39,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