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告丙○○被告熊貓東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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