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事件,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楊真明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