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明美八達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9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7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