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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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96年度易字第36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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