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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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球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0,000元,應繳裁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