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19號原告甲○○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真正住所。
二、對被告聲請國外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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