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奕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天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天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天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2,691,5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91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4,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他造人數計算之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