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指定送達被告乙○○
指定送達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