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