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黃以蓮 被告 帥得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