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46號聲請人 黃政賢 訴訟代理人 黃睦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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