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甲○○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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