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展鋐具保人蕭清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清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程展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蕭清仁於民國111年4月16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所涉該案起訴後,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經囑警拘提無著之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12年7月4日嘉中警偵字第1120011191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7月4日屏警分偵字第112330448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4412號卷第36頁,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105頁至第111頁、第91頁至第99頁);且經本院2度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受審之情,有本院112年8月4日嘉院望刑和112訴76字第1120009464號函1份及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查(見本院第37頁、第39頁、第143頁至第147頁),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