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交簡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軒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熊軒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熊軒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無視於公眾安全,酒精濃度測定值每公升1.17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799號被告熊軒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軒鋒於民國112年8月4日0時許,在嘉義市崇文國小旁公園某處飲用啤酒,又於同日4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嘉年華KTV包廂內飲用威士忌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自嘉年華KTV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張晋鴻 上路。嗣於同日5時許,途經嘉義市○區○○路000號前,因不勝酒力撞及停放於該處路旁 林義倫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警員 蘇嘉洲 保管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巡邏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熊軒鋒身有酒氣,於同日5時1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7毫克(MG/L),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熊軒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義倫、張晋鴻於警詢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蘇嘉洲之職務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31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檢察官周欣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沅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