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信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六○號改依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蘇信華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本案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孝如法官吳孟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