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麗芬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 陳明 經營「永和佳佳香鍋貼店」(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
三、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