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辯論終結後訂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宣判期日因風災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106年8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