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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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志霖受刑人鄭亙棨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志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刑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亙棨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顏志霖等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受刑人及具保人依法送達之送達證書、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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