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謝旻樺
張庭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佩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載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即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所載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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