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壹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號案件,原定於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台南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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