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鄭聖耀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上訴人 鄭耀宗
鄭耀輝 鄭耀廷 鄭朝陽 (兼 洪春美 之承受訴訟人) 鄭怡婷 (兼洪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鄭耀南 黃 鄭惠美 羅 鄭惠英 鄭惠梅 鄭惠玉 鄭國演 未設 鄭國渭 鄭 魏翠娥 湯 鄭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獻楠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