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林進發
被   告  林佑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7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再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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