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七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訴外人 王增鎰 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三民支庫,發票日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提示遭退票,未料訴外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死亡,
被告甲○○、乙○○為訴外人之繼承人,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責任,爰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是否王增鎰簽發伊並不清楚,且
伊沒有能力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被告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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