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89年度宜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
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參
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並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經此次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茂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
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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