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0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О九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所簽發面額新台幣伍萬元之
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簽發面額新台幣
(下同)五萬元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
一二八三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並不認識被告,該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
,當係他人偽造。且該本票之發票日為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距被告行使權利時
,已逾三年,而罹於時效,原告不應負擔此項本票債務,為此訴請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之上述本票,係因參加訴外人 陳貴仁 為首的民間
互助會,而原告為死會會員所得,因此會款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且被告依票據
法第二十二條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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