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52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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