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振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31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廖敏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