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小字第25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虎小字第257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6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