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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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乙○○
13號
甲○○
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9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17,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