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進平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4,32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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