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莊敬毅 被告 李昌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