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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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5年度六簡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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